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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专栏)

向“侵犯知识产权”亮剑 ——我市公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五大典型案例

■陶覃婧 周丽娜 记者陈娅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白皮书,并公布了5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类型涵盖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商标权合同转让等。自2018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机制,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和水平,努力营造更加公平、正义、高效的营商环境。截至今年3月30日,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35件,审结115件;今年一季度收案24件,比去年同期增长71.4%。

案例一 卖假酒不承担赔偿责任?

萍乡某超市侵害“贵州茅台酒”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7年11月1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萍乡某超市销售的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瓶飞天茅台酒(53度)予以扣留。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4瓶酒不是该公司生产、包装。经查,萍乡某超市分3次从萍乡某酒烟商行共购进27瓶53度“贵州茅台”酒,进货渠道正规,且进货价格合理。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萍乡某超市立即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驳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的请求。

案例二 商标成了“香饽饽”,到底归谁?

佛山南海新甘源食品公司与严某某、甘源食品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05年12月,严某某与佛山南海新甘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甘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严某某正在受让中的第1167530号“甘源 KAM YUEN及图”商标在商标局核准之后,转让至新甘源公司。2006年3月,商标局对第1167530号商标转让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严某某未获得该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此后,严某某分别在2009年、2013年注册取得第5247595号、第10958993号“甘源 KAM YUEN及图”商标。2015年11月,严某某将第5247595号、第10958993号商标转让给甘源公司,并经商标局核准,取得转让证明。

新甘源公司认为,严某某与甘源公司恶意串通,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严某某与甘源公司商标转让行为无效,并将第5247595号、第10958993号商标转让至新甘源公司名下。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未取得商标专用权而与他人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因欠缺生效条件而未发生效力,重新取得商标专用权后转让给他人并办理相关核准手续的,其行为合法有效,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侵权使用音乐影像作品,占到便宜了吗?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萍乡烯腊神话音乐广场著作权侵权案

基本案情:2012年3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音集协信托管理367首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2019年8月21日,音集协到萍乡烯腊神话音乐广场(以下简称烯腊神话)通过在包房内逐一点歌播放、影像录制的方式,保全了该营业场所点歌系统中的105首音乐电视作品的音像画面,被确认保全的音乐影像作品与音集协经授权管理的音乐影像作品相同。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烯腊神话作为卡拉OK经营场所,未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侵权使用原告管理的音乐影像作品,遂判决被告烯腊神话停止侵犯音像作品著作权行为,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上述105首音像作品;并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3万元。

案例四 加盟品牌,确认了授权方的真实权利吗?

萍乡某奶茶店侵害“鹿角巷奶茶”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邱某餐饮公司旗下经营的“鹿角巷”品牌,是知名连锁创意饮品品牌。原告邱某餐饮公司经“鹿角巷”系列作品著作权人邱某的授权,有权使用其名下全部“鹿角巷”系列作品,授权方式为排他使用许可。

原告发现被告萍乡某奶茶店在经营中使用了“鹿角巷”系列作品,认为被告侵害了其享有排他使用权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被告辩称,其与广州某餐饮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已经过合法授权,但被告并未提交广州某餐饮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合法权利的证据,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使用作品行为系经过合法授权。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合法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作品,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以及经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对该作品的排他使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遂判决被告萍乡某奶茶店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作品,并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

案例五 傍名牌?赔钱!

上栗县某卫生纸品厂侵害“清风 原木纯品”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系专业生产生活用纸的知名大型企业,于2016年4月取得商标“年轮图案”专用权、商标“清风 原木纯品”专用权。被告上栗县某卫生纸品厂先后注册取得商标“蓝竹”、商标“妙手”、商标“春之兰”专用权。原告发现,被告在生产、销售纸巾的过程中,擅自使用了与原告“原木纯品”“年轮图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被告提供的商品与原告具有特定的关系,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木纯品”“年轮图案”字样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2000元。

来源:萍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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