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明起施行《萍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4月29日,记者从《萍乡市城市绿化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萍乡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由萍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9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批准,将于5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市城市绿化、管理进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条例》共五章38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个方面,规定了立法的目的、原则、适用范围;明确了各级政府职责,明确了市、县(区)城市绿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绿地率标准,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区划分,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方面的禁止和限制行为;明确了执法主体、职责、权限。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的义务。
《条例》体现了“绿色”的原则,始终把“保护环境”“生态优美”作为目的,把不按绿化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破坏生态、损坏绿化设施作为惩罚对象,把建设美丽萍乡作为最终目标,把文明城市、文明乡镇建设融入其中,为城乡和谐美丽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条例》突出了萍乡的地方特色,对城市绿地指标作了明晰规定,充分体现萍乡绿色发展的定位,全力助推城市绿化建设。明确了对规划的管控,强化了规划的引导作用和刚性约束,充分体现了规划优先的原则;对城市绿线、绿地的调整和占用作了明确规定,对树种选择和更换、日常管理和保护作出禁止性规定,设置了相关处罚条款,充分体现了对城市绿地及绿化树木的严格管理和保护。
来源:萍乡文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