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中共政协委员阅读中共有关文件有何规定?
非中共政协委员阅读中共有关文件有何规定?
为帮助非中共政协委员及时了解中共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中共中央统战部于1984年3月12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办公厅、统战部转发了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统战部制定的《关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阅读传达中央和市委文件、资料问题的通知》,请各地参照执行。通知规定:
一、发至省军级的有关中共中央文件和资料,可传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副主席和全国政协常委。
二、发至地师级的有关中共中央文件、资料和发至县以上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可传达到全国政协委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常委,各区、县政协正副主席。
三、发至县团级的有关中共中央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可传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委员,区、县政协常委。
四、发至县团级的有关中共中央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明确规定向全体党员干部传达的,原则上可以传达到区、县政协委员。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使党外人士参加应当参加的会议,阅读应该阅读(或听传达)的文件、资料,同时注意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