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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陈淼)5月29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萍乡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将于7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销售与回收、登记与编号、道路与通行、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据统计,我市道路通行的电动车超过10万辆。近3年来,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6265起,占事故比例7.9%,涉及电动车死亡事故71起,占死亡事故比例13.22%。电动车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形象的主要因素之一。为此,我市制定出台《萍乡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提升城市文明形象。

  《办法》明确规定,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和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车)应当悬挂非机动车号牌或者临时通行号牌,随车携带登记证,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通行的有关规定。比如:按交通指示灯通行、驾驶人须年满16周岁、不得酒后驾驶、不得逆向行驶等,违反规定将处30元至50元罚款。

  按照《办法》规定,对驾驶拼装、加装、改装以及应当悬挂而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处30元至5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或恢复原状,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车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的处罚规定执行。

来源:萍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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