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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对办理政协提案有哪些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对办理政协提案有哪些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发出《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对提案办理工作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二、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三、应当加强同提案者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
  四、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复文直接寄提案者,并抄送全国政协办公厅,政府部门同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五、对提案答复应按统一格式行文,并加盖部门或办公厅(室)公章。
  六、对提案者在反馈意见中有不同意见的应作进一步答复。
国务院办公厅还要求:在办理政协提案时,如有些问题情况不明,不要凭想当然答复,应当组织办量深入调查研究,弄清情况,从实际出发进行处理。有些问题还可与提案人联系,共同商量处理办法。这样做,即使有的问题解决不了,通过商谈,使提案者 明白困难所在,也能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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