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履行人民政协职能切实搞好协商民主建设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充分肯定了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并要求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发展。人民政协作为体现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平台和重要机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人民政协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要求,认真履行好自身职能,切实搞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
一、推进协商民主建设是人民政协履职的历史使命和时代要求。
推进协商民主建设是人民政协的重要职能,这要求我们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中坚持党的领导,通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等形式,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建设中的重要载体和渠道作用。
1、协商民主体现了人民至上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
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人立足中国国情,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我国民主实践的经验总结和集中概括,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体现了时代的要求。
一是我国协商民主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具有广泛社会基础。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就是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汇集各民主党派等社会各界各方面人士,把各种社会力量纳入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中,做到广开言路、广求良策、广谋善举,实现人民最广泛的有序政治参与。这一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人民民主的实现,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具有广泛社会基础。
二是协商民主是我国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是我们党发展民主政治实践和理论的伟大创造。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前夕,毛泽东同志就提出要同党领导的统一战线中的各个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一起,通过民主协商来建立新中国。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继续倡导和发挥了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作用,促成了社会主义的大团结。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我们党认真总结社会主义民主实践的经验教训,逐渐认识到协商民主,是我国民主的重要表现,是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有机构成。我国协商民主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对话、磋商、讨论、审议等形式来进行,这既对选举民主进行了弥补,又克服了咨询民主方式单一的不足。因此,实现了公民平等参与政治生活以及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从而成为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被深深打上了中国特色烙印。
三是从协商民主实质看,她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我国协商民主的实质是最广泛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使广大群众更好地行使民主权利。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实现人民最广泛最有效的政治参与。回顾民主政治发展的历史历程,都体现了以人民民主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政治价值的追求,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
2、推进协商民主是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是新时期最鲜明的特征。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正在实现我国社会由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在这转型发展时代,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思维方式、交往方式和利益要求等方面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新变化,特别是随着新的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社会阶层不断涌现,分配方式和就业方式的不断多样化,社会分化与社会流动不断在加速,人们的民主意识、独立意识和主体意识不断在增强,人们的利益表达和诉求不断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状态,这都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一是大力发展协商民主是党和国家重大决策走上民主化、科学化轨道的内在要求。通过协商民主,我们可以更好的实现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有序的政治参与,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构建“中国梦”的积极性;同时又有利于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做到科学民主决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效率和贯彻执行水平,这是党和国家重大决策走上民主化、科学化的内在要求。
二是推进协商民主是促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必由之路。当前,我国正处于大变革大调整大发展之中,各种社会矛盾进一步凸显,公民要求参与社会管理的愿望日益增强。如何在协商民主建设中引导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这是一个现实和紧迫的重大问题。我们要通过学习宣传教育,使人们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和原则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把握。在实践中既要不断扩大公民参与渠道,又要引导公民以理性、平和、有序的方式进行;既要不断扩大公民政治参与范围,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又要有效解决社会分歧,避免社会分裂和动荡,这是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必由之路。
三是推进协商民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营造出人际和睦共处的社会氛围。首先,要营造敢让人说话、能让人说话、鼓励人说话和欢迎人说话的团结民主、合作共事的气氛。在协商民主实践中,我们要让那些非常规思维和非普遍的观点得以有序的发表,使得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得以真实的反映,使各种见解、观点和意见互相比较、相互补充、相互修正,从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经过充分的协商和酝酿,在个性中求得共性,最大程度达到社会共识。
其次,倡导包容文化,塑造新型人际关系。人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人际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最基本的内容。我们要以人为本,大力倡导民主和包容,做到坚持依法办事和促进社会和谐相统一,求大同、存小异、谋发展、促和谐。
再次,疏通渠道,营造民主宽松环境。我们要建立形式多样、规范有序、畅通高效的诉求表达渠道,让群众能依法有序表达诉求,话有处说、冤有处诉、问有处答,并且通过平等的对话、沟通、协商等办法来解决利益问题,化解社会矛盾,营造出和谐宽松社会环境。
3、搞好协商民主是人民政协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新创造。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形式,协商民主则是党开展政协工作长期实践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和优良传统。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岁月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还是在改革开放新的时代,协商民主对于凝聚人心、集中民智、团结队伍、巩固基础,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是人民政协在推进协商民主建设中具有其政治优势。人民政协是在党领导人民建立新中国的时诞生的。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协在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后继续承担起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历史使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独创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人民政协开展协商民主是以我国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法规、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保障,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实现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有机结合,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有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在我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虽然人民政协不是权力机构,但政协工作却是党的工作的有机组成,是党联系群众的重要平台。人民政协的权威性和超脱性,可以通过协商民主来协调关系、凝聚人心、汇聚智力、化解矛盾,帮助党委和政府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难题,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具有鲜明的政治优势。
二是人民政协的包容性是推进我国协商民主建设的最大亮点。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构,人民政协坚持求同存异的方针,坚持合作、参与、协商、包容的精神,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包容和吸纳各种利益诉求,实现政协委员、各界人士政治上的有序参与。在人民政协民主协商的实践中,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这个平台,自由发表意见,在充分、民主、平等、真诚的协商讨论中达成一致,从而把社会上各阶层、各群体、各族各界代表人士愿望的表达、诉求的提出、关系的协调、矛盾的化解,全部纳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轨道,避免无序的可能导致社会动荡的、非常规的“大民主”状态。这种包容性起到了从我国国情出发,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社会安全阀作用。
三是人民政协是开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渠道。人民政协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运行载体,是协商民主最重要的实践平台。人民政协从诞生之日起就充满着协商民主的精神。在人民政协65年的发展历程,始终秉承着“大团结、大统一、囊括一切代表人物”的方针,已经建立和完善了全国、省级、副省级、地级、县级政协的五级完整组织体系,全国政协形成了涵盖8个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主要人民团体,56个民族、5大宗教、34个界别共2000多名全国政协委员的政治组织,成为中国政治架构中最具有包容性的政治组织。正因为人民政协代表广泛的利益主体,能够包容各种利益诉求,位置相对比较特殊,工作形式比较灵活,所以她是执政党和政府整合社会资源、团结社会各界力量、构建和谐社会的独特纽带,成为协商民主建设不可替代的重要渠道。
二、破解协商民主建设中的矛盾和难题,是人民政协履职的应有之义。
人民政协作为实施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经过65年的发展,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工作方法、实践模式和工作网络,有着浓厚的历史基础,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为协商民主建设奠定了广泛的组织基础和坚实的群众基础。从我国协商民主建设的实践看,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协商民主建设的社会氛围亟待加强。
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在我国《宪法》和中央相关文件中规定很明确。我国《宪法》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这是明确人民政协长期存在并继续发挥重要作用的法律基础。在中央相关文件中也提出要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发挥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相当一些同志包括一些领导同志对此认识不清,存在不少误解。有的对政协是什么,政协工作干什么,知之不多,把握不透;以至还有人误以为政协只是开开会,举举手,表表态的清谈馆;社会上也有人认为“政协是虚班子,是二线机构,在那里工作是退休养老前的过渡;还有人认为政协委员只是政治荣誉待遇,没有实权,只是务虚的单位等等。这些不正确认识,给现实中开展协商民主工作造成不良的消极影响。
分析这些错误思想的认识根源主要是:
一是对人民政协的地位作用认识不高。这些人不会把政协开展的政治协商工作上升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这一高度上来认识,往往是把协商民主看成是征询意见、接受监督、减少矛盾的措施和权宜办法,采取应付了是的态度。
二是对协商民主的重要原则把握不好。在落实中以至跑偏走样。有些同志对中央把协商民主纳入党委、人大、政府决策程序这一重大原则未能引起应足够重视,因而在这些地方的党委、人大、政府进行决策的议事规则并未按这一原则加以修改,以至民主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的规定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三是对不同层级开展民主协商工作的特殊性重视不够。这些同志往往满足于对中央文件和《政协章程》的相关规定要求照搬照套,上下一个样,左右一般粗,没有立足当地的实际状况来开展协商民主建设,提不出有地方特色的行之有效的贯彻实施意见。他们做协商民主工作也仅满足于情况通报和在一些琐事上的协商,抓大事议大事不够,以至民主协商效果欠佳,致使这些地方和单位协商民主工作误入了形式主义的歧途。
2、程序要求不规范,开展活动随意性大,实效性不强。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组织在加强协商民主工作方面都有不少新举措、新内容、新进展,民主协商的计划性、实效性也在不断增强。但是从总体上看,发展不平衡,特别是一些地方和基层单位开展协商民主活动离中央文件要求存在不小的差距。
一是协商程度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的现象还较为普遍。一些党政机关未将协商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纳入议事原则,不经协商不决策的规定没有真正贯彻落实,以至于在现实中出现以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个人意见为准绳,他们认为需要协商就开展协商,他们认为不需要协商就不搞协商。他们想到了就协商,想不到就不协商;他们高兴了就协商,不高兴就不协商;他们有时间就参加协商,他们忙不赢就不参加协商,成为有的地方和单位开展协商民主工作的常态。
二是协商规则上不配套,执行不到位。一些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普遍未将政治协商作为决策必经程序,纳入其各自的议事规则,致使这些地方迄今为止,不经政协政治协商不决策的规定,成为文件中的规定,现实中的摆设。还有的地方对民主协商要求把握不透,理解走偏,到至于出现了以情况通气代替民主协商,以事后通报代替事前、事中协商的情况,致使协商的程序性、规范性、科学性不强,协商民主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致使民主协商建设出现选择性、随意性的现象,协商民主原则执行不到位。
三是开展协商内容安排不科学,显得不严肃。中央提出:“重要”、“重大”问题和事项都要开展政协协商,这是一个很严肃的政治问题和党的纪律要求。但一些地方则以党政负责人的兴趣爱好为出发点来做民主协商工作,最为典型的是换届人事安排上,在尘埃已经落定,上级文件批准领导班子配备方案之后才提交政协协商。甚至还有的地方搞临时突击性协商,一些地方的党委、政府因某项重要工作急需决策,临时通知政协对该事项予以协商。这种情况下开展协商,不仅将政协搞得手忙脚乱,而且往往只是保证程序,很难确保协商质量,致使协商民主流于形式,呈现滞后性。
3、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民主协商的机制尚未建立健全。
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对协商民主出台了不少的制度规定和文件,提出了相关的要求。但从实际情况看,民主协商制度仍不健全,尚未形成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和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在现实中,对于如何确定需要协商的重大问题,如何开展协商民主,如何体现协商民主的重要作用,都没有硬性规定,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主要是:
一是对政协组织的规定和要求多,对党委、人大、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少。尤其是对党政领导重视和支持政协政治协商和开展协商民主缺少有操作性的程序规定。
二是文件要求过于笼统,原则性规范多,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少。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组织关于加强政协工作意见的文件及《政协章程》,都是精辟概括和高度浓缩的标准,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下发到地方和基层就难以具体操作和执行。在已出台的一些文件中,对政治协商的“重要”“重大”问题,由于界定不明晰,导致一些地方政协与党委政府的理解大相径庭,在执行中各行其是。
三是引导性规定多,制约性规定少。从上到大在开展协商民主工作的规定中,刚性制约措施都存在一些缺项。文件中一般只规定了应该做什么,而对不这么做如何处理没有任何说法。特别是缺乏完善的政治协商工作责任追究制。如不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组织和个人,该负什么责任没有作出要求和规定。对该协商而不协商造成重大决策和用人失误的,由谁查处,该谁负责,该如何进行责任追究尚无明确的说法,以至于一些地方和基层单位在实践中显得比较被动。
三、提高协商民主建设的能力水平是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创造,其制度成果集中表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制度,这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我们要发挥好人民政协在我国协商民主建设中的牵引作用,当务之急就是要不断提高协商民主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1、加强领导,多方发力,发挥好人民政协在民主协商建设的牵引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要求,同时强调要“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为此,我们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落实:
一是强化政治意识,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展社会主义必须强化政治意识,无论是选举民主还是协商民主,我们都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绝不能照搬西方民主政治的模式。我们各地和相关单位在实践中开展协商民主工作中也必须始终围绕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来开展,绝不能偏离轨道。
二是强化协作意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性发展。协商民主是统一战线内部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交流政见、形成共识的主要方式方法。伴随着我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化和制度化,协商民主也成为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民主协商、合作共事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在实践中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发展,必须从全局来考虑,其覆盖领域也是全方位。为此,我们开展协商民主绝不只限于某一方面、某一领域,而是广泛存在于我国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推进协商民主广泛性发展,不仅要推进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还要推进人大、司法、行政、社会等领域的协商民主深入开展,使之随着改革开放前进步伐而整体推进。
三是强化主动意识,发挥好人民政协的牵引作用。要不断推进我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发展,必须强化主动意识。因此,推动协商民主建设,人民政协责任重大,必须发挥好协商民主建设的牵引作用。
首先,我们要扩大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范围。现在我们进行的政治协商,主要是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及各个界别的协商,每次党代会开会之前或者开完会以后,都要跟各个民主党派进行协商。但从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进行协商活动不多,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我们要不断拓展这方面的范围和内容。
其次,我们要进一步增强人民政协的职能。要在人民政协现有的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三大职能基础上,还应当增加开展社会协商的职能,以承担我国社会各界利益表达的责任。如果能够从制度上加以明确,那么人民政协将对我国民主政治上的建设作用将愈加突显。
再次,要从法律制度的层面给予人民政协更大的授权。我们每年的两会,政协都有很多提案,仅过去的十年,提案统计超过了十万件,而且呈现越来越多趋势。中央要求有关部门对所有政协的提案都要认真对待,进行回复。但现实中我们从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思考得不够。现在人民政协从上到下有一个庞大的体系,有着丰富的政治资源,如果能够在法律给予必要的授权,那么这种资源就可以在协商民主建设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2、提倡民主,追求包容,推进民主协商多层发展。
“推进协商民主,有利于完善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协商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在建设实践中,我们要提倡民主,追求包容,推进民主协商多层次开展。
一是要营造宽松和谐的政治环境。协商民主最大的特点在于中国共产党和社会各方面民主协商、平等议事。只有在民主、和谐、宽松、活跃的氛围中,协商民主才能充分发挥其独特的优势和作用,真正成为反映民情、吸纳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途径,我们必须营造好这种政治环境。
二是要大力发展民主作风。真诚相待、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话语平等的协商在我们的革命和建设时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成就了我国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我们要继承和发扬这些好的传统,大力发扬民主作风,倡导务实态度,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同时要敢于讲真话,敢于讲逆耳之言,做到讲实话、说真话、道心里话,才能形成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三是要推进协商民主多层次发展。“多层”既是从协商民主的纵向布局来说的,同时也是适合从基层民主到国家级民主各个层级的政治民主。我们既要推进国家层级协商民主,又要推进地方层级协商民主,特别要推进基层协商民主,进一步拓宽基层协商民主的范围和途径,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水平,提高基层民主自治的质量,促使协商民主在我国改革开放实践中丰富发展完善起来。
3、健全制度,构建机制,不断推进协商民主建设规范化发展。
协商民主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前景,必需大力提倡,广泛推广,同时要在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制度和机制下功夫。
一是不断推进制度化建设。我们要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就必须按照中央相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不断推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建设不断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二是形成富有活力的工作机制。推进协商发展,关键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要健全协商民主制度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协商内容和协商程序,进一步明确协商什么、谁来协商、怎样协商、协商成果如何运用等具体要求,不断提高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水平。三是健全协商的评价监督体系。协商民主要健康发展、提高实效,必须着力在建立健全评价监督体系。从中央层面,要有一套全面系统、具有指导意义的评价监督制度,在地方层次,各地各部门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出台更加详细、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评价监督细则,强化对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的跟踪反馈;协商意见得到处理和反馈以后,积极开展事后协商,在督促落实中体现民主监督,进一步提升协商民主的实效。
4、提高素质,讲究方法,注重协商民主建设的成效。
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必须提高人民政协组织协调能力和领导水平。我们要从提高协商主体的素质,讲究工作方法,注重工作实效上不断发力。
一是提高素质。我们要通过学习实践,让那些参与协商的人具有政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同时我们也要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即参与民主协商建设的相关机构和单位要提高组织运作的水平,要以更富有成效、更精湛的协商艺术来推动民主协商健康发展,这是做好协商民主工作的基础。
二是提升能力。协商主体的能力高低直接关乎协商民主的质量和效果。当前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转型、意识的多元化给政协我们开展协商民主建设提出更高的能力要求。我们一要把好“入口关”,发挥各级党组织作用,完善委员推选制度,改进委员产生办法,既注重委员代表性,又注重委员履职能力;既强调荣誉,更突出责任,真正把有议政建言能力的人推选到各级政协组织中。二要把好“培训关”,要经常性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培训,着力提高委员的政治鉴别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议政建言能力。三要把好“服务关”,在建立健全政协委员管理制度,完善委员联络机构,搭建委员服务平台,充分尊重和维护委员的民主权利,调动和激发其履职积极性,不断提高协商民主的针对性、实效性。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5周年,也是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我们回顾65年来人民政协开展协商民主建设的历程,总结经验教训,破解发展难题,提出对策思考,就是要把新时期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不断推向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