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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专栏)

搞好地方政治协商应抓住“四个环节”


十八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是今后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政协推进协商民主的工作重点和努力方向。要切实搞好地方的政治协商工作,必须抓住“四个环节”。


一、增强协商意识


增强协商意识是搞好协商的前提。毋庸讳言,当前在对人民政协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上,一些领导干部仍然存在模糊认识甚至是错误的观点。少数党政领导干部认为政协是二线班子、是摆设,台面上虽然说政协工作重要,但骨子里根本不重视政协工作,认为政协只不过是协商民主的一个载体,无足轻重,甚至认为政协的协商是没事找事,增加麻烦;等等。少数政协的领导干部也认为政协是个过渡养老的机构,应该多唱赞歌不挑刺,多帮忙、不添乱、少麻烦。由于一些领导干部对政协工作存在错误的认识,以至于有的地方出现“党政不重视、政协不作为”的“两头冷”的现象,有的地方出现“政协积极主动、党政敷衍应付”的“热脸贴冷屁股”的现象。因此,要真正搞好政治协商,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政治协商的意识是关键。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指出:“从事人民政协工作的同志,无论是政协委员、还是政协干部,都处在坚持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第一线,处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第一线。”所以,政协工作者务必充分认识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性,摒弃“二线干部”的思想,要敢于作为,积极作为。同时,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对人民政协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牢固确立政治协商是重要民主程序的理念,落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要求,坚持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的原则,把政治协商作为决策过程的基本环节,建立完善协商议事规则和工作规程,把政治协商纳入党政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只有党政真正重视、政协主动积极、多方良性互动,才能使协商民主取得实效。


二、明确协商内容


    明确协商内容是搞好协商的关键。虽然十八大报告指出了“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的协商内容,但属原则性的,没有具体细化。根据地方政协组织的工作实践,应重点围绕以下三个方面主动与党委、政府开展协商。一是围绕“促发展”开展协商。一般来说主要包括:党委提交党委全会、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决算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重大产业规划、重大体制改革举措、重要地方规范性文件等。二是围绕“促和谐”开展协商。包括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教育、文化、医疗、就业、住房、社会保障、机关作风建设等热难点问题。三是围绕“促公平”开展协商。包括司法执法,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政务公开,干部提拔使用等。


三、规范协商程序


规范协商程序是搞好协商的保障。要重点规范以下三个程序:一是协商议题的产生。协商议题的产生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党委提出,另一种是由政协党组提出建议,党委研究并确定协商议题。基于协商议题的产生形式不同,因此,党委、政协应分别建立协商议题的产生机制。党委在每年年初安排全年工作时,应把政治协商列为重要内容,纳入全局工作计划,做到一并研究、统一安排,并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研究确定年度协商议题。政协党组应在党委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前,在与党委和相关部门沟通后,认真研究确定年度的协商议题,将协商议题建议报党委批准。二是协商活动的实施。协商议题确定后,政协就要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除全会协商外,其余协商应采用专题协商、重点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形式。要根据不同的协商议题,分别制定协商工作方案。在方案中,对协商的内容、协商的时间、协商的办法、协商的层次等方面都要作出明确的规范。协商效果好不好,关键看政协的议政建言是否“把准了脉”,药方是否“有疗效”。为提高协商的质量,政协应提前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代表人士集中就某方面的工作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协商议政奠定基础。对调研获取的情况,要邀请有关人士召开专题座谈会,通过分析研究、深入论证,集思广益,提出科学的对策和建议,形成高质量的协商报告或建议案,提交协商会议进行协商。参加协商的同志要认真负责,做到建诤言、献良策。三是协商成果的报送。协商之后,政协要根据协商会议的情况,及时认真整理协商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对之前形成的协商报告或建议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必要时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再次调研论证。协商报告或建议案是协商意见的精髓和升华,既要做到真实准确地反映协商意见,又要简明扼要,“含金量”高。协商报告或建议案形成后,及时报送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落实协商成果


落实协商成果是协商的目的。办理协商意见的好坏决定协商成果转化率的高低,在地方协商实践活动中,往往有将处理和反馈停留在文字答复上的现象。即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协的协商意见和建议,或党委、政府领导作出批示,或部门进行书面回复。而政协得到了领导的批示或部门的回复,就如获至宝地把他当成协商成果,至于协商成果的转化运用效果如何则重视不够。为了增强协商实效,保证政治协商成果落到实处,必须建立党委、政府和政协三方协同落实的工作机制:一是反馈机制。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政协报送的《建议案》或协商报告,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意见建议,并付诸实施;对暂不能采纳的,要说明原因。党政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对协商后形成的《建议案》等要认真阅批,明确办理落实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落实的具体要求。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研究处理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反馈。政协接到反馈意见后,要及时将处理意见向参与协商的委员通报。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协商议题的落实进展情况,再次或多次向政协反馈。二是建立跟踪督办机制。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政协协商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不重视、不办理或办理不好的部门单位要实行问责制。同时,政协应主动加强与党委、政府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并督促协商意见的落实;可会同党委、政府的督查部门,对协商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办,也可通过组织主席视察、常委视察、界别视察等方式进行跟踪问效;对一些重要的协商成果在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可再次进行协商,以促进协商成果的深层次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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