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智勇副主席督办46号提案
刘智勇副主席督办46号提案
10月27日,刘智勇副主席率市政协提案委、社会法制港澳台侨委负责人和提案人来到市交警支队,对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46号提案进行协商办理。
针对交通肇事逃逸和赔偿不到位问题,在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刘良彪、刘淑斌委员提交了《关于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建议》的提案(第46号)。提案指出,仅2005年-2008年,全市就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167起,因其保险限额低、未投保以及当事人经济状况等因素,导致伤者抢救费用和死者损害赔偿不能到位的案件,每年均在50例以上,不仅给受害当事人造成终生痛苦,而且给他们造成心灵上的终生创伤,无法感受社会温暖。为此,提案建议,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通过从每年交强险中安一定比例提取资金,公安交警部门在驾驶人初次办证、审验时募集资金以及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等方式筹集资金,给予交通事故受害人尤其是其中的社会弱势群体适当的救助,提案还对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出了解决办法。
提案督办会上,市交警支队负责同志介绍了提案的办理情况,参加督办的同志围绕提案所涉及的问题以及所提出的解决措施进行了协商讨论,刘智勇对市交警支队的办理工作表示满意,对落实提案建议提出了三点意见:
一是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我市就已设立了交通事故基金,今年我市已发生了多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有一些受害人家属的赔偿都难以兑现。另外,一些企业和社会热心人士也有对基金进行捐助的意愿,但苦于捐助无门。如设立救助基金可以缓解一批社会矛盾,对受害者家属来说也是一种安慰。
二是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时机已成熟。2009年9月10日国务院下发了由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联合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基金的筹措、使用、管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试行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就为基金的设立奠定了基础。
三是基金的设立需要市政府的协调。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涉及面比较广,单纯依靠市交警支队难以做到,建议市政府召集市财政、保险、公安、卫生、农业等部门协商,做好《试行办法》的前期准备工作,结合《试行办法》的精神,先期出台与萍乡实际相适应的管理办法,明确基金的筹措方式和渠道,同时尽快设立专门帐户,接受企业和社会的捐款,让这项制度早日惠及人民群众。
(昌社育)